
1、概念不同。交付,是指將標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占有的轉移,故有時也被稱為占有的交付。給付是大陸法系債法中的概念,指債權債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認為,給付是債的標的。債之標的,謂構成債的關系之內容之債務人行為,即債權人所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者是也。自債務人方面言之,則為給付。其一般存在于雙務合同中。
2、內容不同。依不同標準,可分為積極給付行為(作為)和消極給付行為(不作為),一次性給付行為、反復給付行為和繼續(xù)給付行為,單純給付行為和合成給付行為,可分給付行為和不可分給付行為,特定給付行為和可替代的給付行為。交付包括現實交付與擬制交付。在擬制交付中,出賣人并非現實的轉移標的物的占有,而是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也因此獲得了請求他人返還標的物的權利??梢?,在現代民法理論中,只要出賣人從買受人手上獲得可以向他人請求移轉標的物占有的權利,則視為已交付。
3、法律后果不同。給付行為強調債的法律效力,著眼于對債權標的的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行為則強調債的消滅,著眼于債權的實現。交付是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之一,若出賣人在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之時,并沒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那么買受人何以基于出賣人的交付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關于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應基于二個方面,一方面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存在有效的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合同,另一方面,該合同的履行必須為可能,因為如果合同為履行不能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意思表示是明顯不真實,并不能構成法律意思上的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