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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華寧縣2010 年1 月17 日殺人案
殺人案件屬于嚴重暴力刑事犯罪,應(yīng)由公安機關(guān)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殺人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云南玉溪一輔警辭職當晚入室殺人追蹤,后來怎樣?
辭去華寧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協(xié)警一職的當晚,魏冉通過攀爬的方式入室,殺了素不相識的“情敵”。從死者家屬及家屬的委托代理人處獲悉,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一審階段被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玉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故意殺人犯罪事實如下:被告人魏冉因與其前女友黃女士感情糾紛,遂產(chǎn)生殺人報復的惡念。2020年1月21日凌晨3時許,魏冉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尖刀、三棱刺、電擊棒等工具,竄至華寧縣寧州街道東風路財政局小區(qū),采用攀墻翻窗的方式進入該小區(qū)5幢401室黃女士與其男友張某某的住處,趁張某某、黃女士熟睡之機,魏冉用尖刀、三棱刺、電擊棒捅刺張某某,黃女士在阻止時被魏冉持刀劃傷左手。張某某受傷倒地后,魏冉又用手掐、用三棱刺、皮帶勒黃女士頸部,黃女士劇烈反抗后逃脫。
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系他人使用鈍器致血管斷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黃女士的損傷為輕微傷,被告人魏冉的損傷為輕微傷。2020年1月21日5時17分許,被告人魏冉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guān)主動投案。
玉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魏冉在未經(jīng)被害人張女士及其家人同意的情況下,攜帶刀具攀墻翻窗進入張女士位于華寧縣寧州街道東市街新城小區(qū)的住宅內(nèi),后經(jīng)多方勸說方才離開。張女士系魏冉的上一任女朋友。
魏冉生于1996年,原系華寧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一名輔警。當?shù)卣{(diào)查得知,魏冉在平常在工作中表現(xiàn)勤懇,但認為感情上的分手是“毀滅性打擊”2020年1月20日中午,他找領(lǐng)導提出辭職并獲批,當晚,其入室殺人。
據(jù)判決書顯示,警方依法對被告人魏冉持有的黑鯊手機進行勘驗檢查,并提取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魏冉一再糾纏黃女士,要求和好。
警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魏冉與同事徐某600余條聊天記錄顯示,魏冉提及,可以把黃女士列入殺人名單了,已經(jīng)達到條件了。徐某勸魏冉放下,魏冉說“開始有想殺人的沖動”、“是不是殺一個人就可以得到心理上的解脫呢?”、“把她列入必S名單我心里面會很舒服”,魏冉還向徐某借打磨機要打磨三棱刺。
魏冉稱自己需要一次“爆發(fā)”,其之所以要“爆發(fā)”,源于他認定自己的三任女友均對他實施了“情感背叛”。調(diào)查材料顯示,為了這次“爆發(fā)”,魏冉在作案前集中觀看了犯罪電影、電視劇,研究相關(guān)法律,實地勘察縣城監(jiān)控和逃跑路線,以期“不留指紋”并“逃避偵查和打擊”。
如果不談戀愛,魏冉是“好好的”,但在感情上,魏冉總是“想不清”。魏冉的近親屬則稱,魏冉性格沉默寡言,聚餐時常半途離席。
判決書顯示,警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2019年12月28日,魏冉與一微信好友聊天,咨詢購買大威力電棒的情況。手機淘宝交易記錄顯示,2019年9月19日,魏冉在手機淘宝上購買了作案時背著的斜跨背包一個;2017年9月13日,魏冉購買了黑色塑料自鎖式尼龍扎帶100根;2018年3月21日,購買了加厚防滑耐磨膠套3雙;2018年10月15日,購買了加厚一次性橡膠手套100只。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魏冉對指控的故意殺人事實辯稱不是其先動手,對非法侵入住宅罪認為不構(gòu)成犯罪。
魏冉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魏冉有自首情節(jié);2、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fā),黃女士存在過錯;3、被告人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間接故意;4、被告人案發(fā)時中度抑郁癥發(fā)作,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5、被告人家屬愿意積極賠償;6、被告人愿意認罪認罰;7、被告人魏冉非法侵入住宅的原因是為了挽回感情,事后得到了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冉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魏冉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fā),黃女士在處理感情處理上存在過錯,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證實,魏冉與黃女士已經(jīng)結(jié)束戀愛關(guān)系,該案系魏冉為報復黃女士而發(fā)生,黃女士對案件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辯護人提出,案發(fā)時魏冉中度抑郁癥發(fā)作,經(jīng)查,司法鑒定意見對魏冉作案時的精神狀況及行為能力作出認定,魏冉作案時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玉溪市銘院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魏冉系復發(fā)性抑郁障礙,案發(fā)時為中度抑郁癥發(fā)作;實施危害行為過程中屬安全刑事能力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冉故意殺人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及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yīng)予嚴懲。法院作出判決如下:1、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死者的家人拒絕了魏冉家人的賠償,家屬表示,一審判決是法律“給的一個公道”,但“死者永遠不可能復生了”,并透露“魏冉肯定會上訴”。
刀文斌案判了沒有
10月21日上午,紅星新聞獨家報道“馬加爵案的主審法官涉嫌故意殺人罪”。云南省高院指定由玉溪市中院負責審判的被告人刀文兵故意殺人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彈藥罪一案。
早在3個月前,廣泛流傳于云南司法圈的一個版本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shù)處的一副處長是刀文兵的第二任準媳婦,為與該副處長在一起,刀文兵與原配離了婚,而該副處長同時又是云南省司法廳原副廳長趙立功的情婦。 據(jù)去年9月云南省紀委監(jiān)委消息,云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趙立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diào)查。 多位知情人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趙立功曾給前述副處長的銀行卡賬戶打了兩千余萬元,趙立功落馬后,其“利益關(guān)系團體”慌作一團,刀文兵遂與該副處長相約自殺。二人相約頂樓自殺,但最后是刀文兵將該副處長推下樓,其本人并未自殺,該副處長最終身亡。 認證為知名法律博主的@胡貴云律師發(fā)微博稱,“審判馬加爵殺人案的法官刀文兵,后來也親自殺人了,殺的是情婦,偽造成自殺。” 昆明中院回應(yīng)媒體稱:“本案由省高院指定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目前該案還在審判過程中,案情的相關(guān)情況我們這邊也不太了解”。 21日中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回復紅星新聞,因本案尚未審理,故對相關(guān)案情并不清楚。
刀文兵 資料圖
據(jù)公开信息顯示,刀文兵,1969年7月生于云南省昆明市。1991年7月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系,進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其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多年,歷任該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執(zhí)行局副局長等職。 2004年2月,云南大學發(fā)生了本科生馬加爵殺害4人的案件,震驚全國。同年4月2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加爵故意殺人案一審作出判決,馬加爵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刀文兵為該案主審法官。 2004年刀文兵接受央視《面對面》采訪,曾談到對“馬加爵案”的看法:“這個人的道德觀念和價值觀念,都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一些偏差,總覺得只有自己,自我為中心這塊上看得太重,最終導致他毀滅了自己、也毀滅了別人?!?據(jù)媒體報道,1998年2月,刀文兵還曾參與審理了孫小果强奸、故意傷害、強制猥褻婦女案。 據(jù)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信息,2018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副局長刀文兵帶領(lǐng)執(zhí)行案件處置團隊前往安寧市人民法院,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進行學習交流。刀文兵表示,安寧法院認真落實“三統(tǒng)一”部署、落實全市法院“一盤棋”的作戰(zhàn)格局,在執(zhí)行攻堅中主動作為、勇于擔當。 2020年6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免去了刀文兵的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w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