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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生學籍查詢系統(tǒng)
登錄后在“全國普通高校學籍查詢系統(tǒng)”中輸入身份證號碼、姓名及隨機生成的校驗碼(考生號可不用輸入)即可進行學籍情況查詢。 (一).全國中小學學籍系統(tǒng)網(wǎng)登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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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于2012年秋季學期實現(xiàn)全國聯(lián)網(wǎng)并試運行。該系統(tǒng)將為每名中小學生建立全國唯一的、跟隨一生的學籍編號,從小學一直沿用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繼續(xù)教育,并在全國范圍內實現(xiàn)學生轉學、升學等動態(tài)跟蹤管理,對解決農村“控輟保學”、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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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管理,確保素質教育的實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小學管理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各類教育機構。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行省、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學校五級管理體制。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進行宏觀指導,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tǒng)。
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實行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匯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及時、準確向省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tǒng)一管理本轄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學籍,負責頒發(fā)義務教育證書;建立本轄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tǒng),及時、準確向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鄉(xiāng)(鎮(zhèn))負責轄區(qū)內小學段學籍管理,負責頒發(fā)小學畢業(yè)證書。其管理機構可設在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建立健全轄區(qū)內小學段學籍檔案,向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時報送小學段學籍信息。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yè)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具體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逐步實行學籍電子管理,使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現(xiàn)代化。學生學籍和相關的統(tǒng)計資料(如新生花名冊、畢業(yè)生花名冊等)應按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下一級學籍管理部門應每學期向上一級學籍管理部門上報一次學籍信息。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應有利于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有利于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與提高,有利于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有利于調動兒童少年就學和社會各界助學、辦學的積極性,有利于保持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實行秋季招生,公辦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qū)域,實行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學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
第六條 民辦學校(含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按民辦機制運作的改制學校、分校等,下同)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招生辦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單等學籍數(shù)據(jù)及時報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備案,納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
第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辦理入學手續(xù)的,須在開學一周內由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書面申請辦理延期入學手續(xù),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 公辦學校嚴禁招收“擇校生”,嚴禁舉辦復讀班,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舉辦各種類型的實驗班,小學應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初中應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資源,義務教育階段要逐漸向小班額過渡?,F(xiàn)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盡可能按標準班額(小學40至45人,初中46至50人)設置,小學班額最多不得超過50人,初中班額最多不得超過56人。
第三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由監(jiān)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開具轉學證明,由學生監(jiān)護人攜帶轉學證明、學籍檔案和家庭戶口遷移、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轉入學校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接收轉入學生。轉出、轉入學生均需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般應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xù)。
第十二條 學生由公辦學校申請轉入民辦學校就讀,原就讀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y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學校同意,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予休學,并給學生開據(jù)休學證。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shù)三分之一以上者,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亦可準予休學。
第十四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xù)休學,連續(xù)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需憑休學證明幫縣級以上醫(yī)療部門的康復證明或其它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jīng)學校批準,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復學學生一般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第四章 輟 學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無故不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十七條 教師發(fā)現(xiàn)學生輟學后,應立即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及時派員找學生監(jiān)護人問明情況,并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后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shù)?#25919;府報告。政府接到報告后兩日內向監(jiān)護人發(fā)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當?shù)?#25919;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jiān)護人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學生強制返校。
第十八條 實行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月報制度,鄉(xiāng)(鎮(zhèn))中心校應把轄區(qū)內小學生的輟學情況、初中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向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一次。
第十九條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對學生輟學勸導或強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長或政府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借 讀
第二十條 凡學生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劃片就近入學,到其它公辦學校就讀的,均屬借讀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讀學生。學校在完成所轄區(qū)域義務教育任務并有剩余教育資源的前提下,經(jīng)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接收一定數(shù)額的借讀生。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讀申請和借讀證明。借讀生辦理程序為:借讀學生原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并出據(jù)借讀證明,借讀學校同意接收借讀。
第二十三條 借讀生在借讀學校不辦理正式學籍。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所在學校建立并保留。
第二十四條 長期在非戶口所在地經(jīng)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申請在暫停地附近學校入學或借讀,當?shù)亟逃姓块T應及時給與安排。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借讀期間,與當?shù)貙W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跳級、留級與畢業(yè)
第二十六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由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jīng)學??疾焱饪梢蕴墶W生畢業(yè)時視為受完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予留級,個別學生在學習期間成績較差,學習確有困難,學生本人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學校同意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準予留級,留級學生的學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留級生數(shù)量,留級率控制在2%以內,小學、初中畢業(yè)班學生不得留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畢業(yè)班的學生,經(jīng)考核合格,發(fā)給小學畢業(yè)證書。所有小學畢業(yè)生均應升入初中就讀。
第三十條 初中學生修業(yè)期滿,由縣(市、區(qū))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fā)給義務教育證書。其中,畢業(yè)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操行合格,體育合格者,在義務教育證書中注明畢業(yè)。語文、數(shù)學、外語中經(jīng)補考仍有一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合格者;體育不合格者在義務教育證書中注明肄業(yè)。
第七章 考試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成績考核包括學業(yè)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yè)方面按照課程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操行方面根據(jù)學生的思想覺悟、道德品質及在學習、勞動、生活中的表現(xiàn)等進行考查評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業(yè)成績的考核,采取平時考查與考試兩種方法。平時考查包括課堂提問、作業(yè)檢查、實驗和操作演示等;考試指期末考試。
第三十三條 小學畢業(yè)考試由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命題,初中畢業(yè)考試由縣(市、區(qū))統(tǒng)一命題,但均不得統(tǒng)一印制考卷、統(tǒng)一評卷,由學校自行組織考試。
第三十四條 考試要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命題,不得命偏題、怪題和超綱題??荚嚳刹扇¢]卷、開卷兩種形式。小學學科成績采用優(yōu)秀、良好、及格與待及格的計分辦法(亦可采用其它等級計分辦法),初中可采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五條 學期成績總評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學生自愿的原則下,可進行多次補考。學期成績雖及格,但學生本人對該科成績不滿意,經(jīng)本人申請亦可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本人滿意為止。補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績視為學生的最終成績。
第三十六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本人及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jīng)學校批準,可以單科免考。
第三十七條 學生操行評定一學期進行一次,主要用寫評語的方法評定。評語由班主任征求其他教師的意見寫出。經(jīng)學生代表討論,最后與學生本人見面并同意后方可為學生的操行評定。評語要能全面反映學生的品行,指出主要優(yōu)點、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評語應多用鼓勵性語言,少用結論性評價。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期末評價包括學業(yè)成績和操行評語兩部分,由班主任分學期填寫在學生學籍表上。學生的學業(yè)成績只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排隊。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
獎勵分為“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少先隊員”、“優(yōu)秀共青團員”或其它單項獎等。
獎勵分為校級、縣(市、區(qū))級、省轄市級和省級。高一級獎勵必須在低一級獎勵中產生。
對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勞動、社會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可評單項獎。
學生所受獎勵除頒發(fā)證書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外,要計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十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shù)呐u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各。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后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jīng)校長簽署后公布。
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四十一條 對于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xù)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xié)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yǎng)、勞動教養(yǎng)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依據(jù)《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各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在省教育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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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
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tǒng)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jiān)督、檢查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tǒng)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shù)據(jù)庫,
確保正常運行和數(shù)據(jù)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
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和本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要求;
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直管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省、市直管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小學和初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
經(jīng)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推遲到七周歲。未經(jīng)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小學不得招收不足6周歲的兒童入學。
第五條 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建立學籍。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申請學籍號。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fā)展報告(含學業(yè)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qū)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及時核準學生信息。
第七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八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入學。
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tǒng)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校應保留第六條(一)、(二)、(三)、
(五)款紙質檔案。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一條 轉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跨省、市、縣(市、區(qū))遷移或在本縣(市、區(qū))內跨學區(qū)、鄉(xiāng)(鎮(zhèn))遷移的;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長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xiàn)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qū))遷移的;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到流入地就學的。
(二)需要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jīng)審核同意后,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xù)。審批過程在網(wǎng)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證明。
(三)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后兩個月內辦理。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不按規(guī)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tǒng)可進行強制干預。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商定。
第十三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jīng)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yǎng)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xù)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xù)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持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xù)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三)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持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經(jīng)學校審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繼續(xù)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y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審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即可復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xù)學業(yè)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四)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xiàn)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xù)?;氐骄硟群笕越邮芰x務教育的,應接續(xù)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退學 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
(二)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輟學應及時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復學。同時將學生輟學情況書面上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留級。
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yōu)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
上傳學校簽章后的跳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jīng)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范圍內。
第十六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生,學校要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tǒng)完成。
第十八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xù)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xù)檔案。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校或畢業(yè)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學生最后終止學業(yè)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fā)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yè)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tǒng)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學籍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學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學籍管理系統(tǒng)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二條 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和保持相對穩(wěn)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信息,確保學籍變動手續(xù)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非經(jīng)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guī)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xù)的;
(六)不按規(guī)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籍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
全國中小學統(tǒng)一學籍號查詢網(wǎng)官網(wǎng)
?全國中小學學籍網(wǎng)登錄入口: 具體學籍信息查詢步驟如下: 1、登陸學信網(wǎng)主頁。 2、找到網(wǎng)站右邊的“學信檔案”點擊“注冊”:進行實名注冊。 3、注冊完成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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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學籍系統(tǒng)網(wǎng)登錄入口:
1.河南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2.浙江省中小學生學生電子學籍系統(tǒng):
3.天津市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4.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5.遼寧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6.廣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7.云南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8.吉林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9.江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10.福建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zxxs.fjedu.gov.cn
11.廣西南寧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12.河北省學籍管理系統(tǒng):xjgl.hee.cn
13.湖北學籍系統(tǒng)登錄網(wǎng)址:zxxs.e21.cn
14.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基本信息查詢系統(tǒng):xjcx.hnedu.cn
15.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zxxs.sxedu.gov.cn
16.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平臺:
17.陜西學籍信息系統(tǒng):124.115.170.185
18.上海市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平臺:qgh.shsim.net
19.四川省學籍信息網(wǎng):zxxs.scedu.net
20.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21.新疆高中學籍管理系統(tǒng)網(wǎng)址:jjc.xjedu.gov.cn
22.北京市中小學學籍管理云平臺網(wǎng)站:
23.甘肅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網(wǎng)址:zxxs.gsedu.cn
24.江蘇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25.貴州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26.重慶市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27.黑龍江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28.內蒙古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29.寧夏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30.海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31.西藏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1、打開桌面上的“IE”瀏覽器。
2、登錄網(wǎng)址:
3、在學籍系統(tǒng)界面輸入ID號、密碼、驗證碼(系統(tǒng)隨機生成,登陸時按實際填寫),再點擊“登錄”。
4、登錄系統(tǒng)后,查找系統(tǒng)界面右面上的第二個圖標“學籍管理”
5、點左邊的“學籍注冊”
6、再點學籍注冊下的“學籍注冊”進行注冊。
河南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登錄入口:http://zxx.haedu.gov.cn/
河南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登錄入口: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tǒng)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lián)網(wǎng)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tǒng)),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qū)、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tǒng)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shù)據(jù)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shù)據(jù)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qū)、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guī)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fā)展報告(含學業(yè)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qū)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tǒng)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yè)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yè)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當?shù)貙嶋H統(tǒng)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tǒng)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fā)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tǒng)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啟動學籍轉接手續(xù),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xù)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xù)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qū)、市)直管學校、設區(qū)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xiàn)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xù)?;氐骄硟群笕越邮芑A教育的,應接續(xù)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xù)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jīng)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一、河南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查詢入口: 二、河南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三、小學學籍號在線查詢入口 如何查詢中小學生學籍號 四、江西省中小學學籍系統(tǒng)網(wǎng)入口地址: 五、江西省中小學學籍系統(tǒng)登錄: 六、湖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登錄入口: 七、湖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官網(wǎng)登錄入口: 八、湖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九、江西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登錄入口: 十、全國中小學學籍系統(tǒng)網(wǎng)登錄入口: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xù)的;
六、不按規(guī)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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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xiàn)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出臺《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xiàn)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建立全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yè)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辦法》確定了省級統(tǒng)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jù)《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tǒng)技術支持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tǒng)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實施。
(一).河南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登錄入口:
(二).河南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查詢入口:
(三).河南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四).小學學籍號在線查詢入口 如何查詢中小學生學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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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江西省中小學學籍系統(tǒng)登錄:
(七).湖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登錄入口:
(八).湖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官網(wǎng)登錄入口:
(九).湖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
(十).江西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登錄入口: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核準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guī)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jīng)費和其他經(jīng)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huán)境。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重點介紹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于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于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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