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19年4月23日生產,與次年的4月22日哺乳期結束,但是在產假結束后,王某返崗后接到公司的通知,因王某產假期間工作位置已經招聘了新員工,為其提供了三個崗位選擇,之后王某拒絕調崗,此后長宏公司以此為由單方面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為此,王某不服公司的安排,把長宏公司一紙告到了法院,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判決結果,在法定期限內又提起了訴訟,二審判決結法院認為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最終改判長宏公司向王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94380元。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一般情況下,女員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產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