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具,動詞,開出、寫出(證明、證件等)。一般來說出具是了解案件情況或者負有出證義務的單位及個人司法機關提供證據的行為?!俺觥保鍪?、拿出的意思?!熬摺?,具有的意思。
2、出具和出示的區(qū)別:
(1)概念不一樣。出具是了解案件情況或者負有出證義務的單位及個人司法機關提供證據的行為;出示是向法庭或者相關部門展示有關資料、證據的過程。
(2)主體不同。出具行為的主體一般不是案件當事人;出示行為的主體一般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公訴人。

1、出具,動詞,開出、寫出(證明、證件等)。一般來說出具是了解案件情況或者負有出證義務的單位及個人司法機關提供證據的行為?!俺觥保鍪?、拿出的意思?!熬摺?,具有的意思。
2、出具和出示的區(qū)別:
(1)概念不一樣。出具是了解案件情況或者負有出證義務的單位及個人司法機關提供證據的行為;出示是向法庭或者相關部門展示有關資料、證據的過程。
(2)主體不同。出具行為的主體一般不是案件當事人;出示行為的主體一般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公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