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會考試第三章或有事項案例分析一
關鍵掌握點: 或兄旦有事項發(fā)生的可能性p “可能性”的層次 對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
95%p100% 基本確定 確認為負債
50%p≤95% 很可能 確認為負債
5%p≤50% 可能 在資產(chǎn)負債表附注中披露
0p≤5% 極小可能 一般不予披露*
【案例1】
資料: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于1998~1999年期間為其大股東b公司自某銀行取得的數(shù)筆貸款提供擔保。有關情況如下:
1.a公司為b公司枝枯提供擔保的兩筆貸款于2001年4月到期,貸款本金3000萬元,b公司尚未支付的貸款利息為580萬猛塵洞元。b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到期債務。銀行于2001年6月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要求b公司及a公司償付所欠款項。
(1)2001年12月,法院判決a公司按照擔保合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要求a公司在30日內向債權銀行支付上述全部3580萬元。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支付了上述款項。
(2)對于上述債務擔保,按照合同約定,在a公司代b公司償付了有關貸款及到期利息后,a公司有權向b公司追償,b公司對a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賠償責任。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根據(jù)b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無法確定何時能取得已代b公司支付的3580萬元款項。但a公司認為,鑒于其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b公司對a公司代為支付的貸款及到期利息有賠償責任,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為此,a公司在其2001年的會計報表中,確認了應收b公司3580萬元的款項。
2.2002年10月5日,b公司自同一家銀行取得的另外一筆貸款到期,b公司因財務困難,仍無法償付,該筆貸款本金1900萬元,b公司已將貸款利息分期支付給銀行。
(1)至2002年12月31日,該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作為該筆貸款的擔保人,其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中規(guī)定:
①a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b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
經(jīng)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題,以下是幾個案例:
某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30萬元,企業(yè)以自有工具車一輛作抵押(評估價10萬元),另由鄉(xiāng)財政所作保證。貸款到期后,企業(yè)僅歸還15萬元,其余貸款及利息無法償付,為此,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鄉(xiāng)財政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
1.鄉(xiāng)財政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何處理?
3.如果保證人不是鄉(xiāng)財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該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
1.鄉(xiāng)財政所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鄉(xiāng)財政所是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因此其保證行為無效,故不承擔連帶責任。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下處理:拍賣或變賣企業(yè)抵押的賣塌工具車,以拍賣、變賣款償付銀行貸款;不足清償部分,企業(yè)應通過其他方式繼續(xù)清償。
3.若保證人不是鄉(xiāng)財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拍賣或變賣工具連(抵押物)償付部分貸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某快餐店為促銷,在大眾媒介上宣傳稱: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間來本店就餐的顧客,都能獲得驚喜------精美禮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驚喜,請在上述期限來本店就餐。3月12日,顧客王某一家來該店就餐,詢問可獲得什么禮品,被告知必須先消費滿50元,然后在吃完離店時憑收粗虧銀條領取獎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購買了價值55元的食品。等他們吃完去領禮品時,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禮品剛剛發(fā)完,沒有了。雙方遂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一家認為快餐店欺詐消費者,實際做法與廣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員認為是王某運氣不好,吃得太慢,廣告只是為了招攬顧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問:
1.該快餐店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哪些規(guī)定?
2.快餐店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1.快餐店違反了廣告應當真實的原則。盡管廣告屬于要約邀請,但《廣告法》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虛假廣告。此外,我國《廣告法》還規(guī)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chǎn)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chǎn)者、有效期限、允諾或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shù)量。
2.快餐中凳圓店對消費者應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它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了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補一份禮品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快餐店的行為還應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可采取責令停止廣告發(fā)布、公開更正、罰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與被告富山公司發(fā)生用益物權抵押合同糾紛,向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為裝修富山地下商貿城,與原告南山支行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約定:南山支行分別借給富山公司人民幣610萬元和美元100萬元。雙方同時簽訂了兩份抵押合同,約定:富山公司以其對富山地下商貿城(面積1萬平方米)擁有的管理權和出租權分別為這兩筆借款進行抵押擔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約還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訴訟。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貿城(面積11178平方米),是該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修建的地下設施。在修建過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寶有限公司曾投資約5000萬元參與建設,該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此曾下文件確定:該項設施的產(chǎn)權歸國家所有,富山公司對投入建設部分有長期使用管理權、出租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富山地下商貿城的長期使用管理權、出租權因現(xiàn)在的權利人不能履行債務而轉移給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問:(1)本案富山公司用屬于國有資產(chǎn)的富山地下商貿城的長期使用管理權和出租權作為抵押擔保,該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本案如何處理?
解:(1)抵押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富山公司對富山地下商貿城享有長期使用管理權和出租權,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利益的財產(chǎn)權利,行使權利的結果完全能夠達到保證債務履行的目的。并且將這種用益物權用于抵押,擔保法雖沒有明文規(guī)定許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時富山地下商貿城的所有權人對因該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權轉移表示同意。同時該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基礎上簽訂的用益物權抵押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10萬元和美元100萬元及其利息,至本判決生效期間的利息按雙方合同約定計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決,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貿城的用益物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用益物權所得價款抵償給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富山公司負擔。
2.珠江公司與長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機床合同。該合同約定:全套機床設備的價款為人民幣250萬元,長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貨并安裝調試完畢;珠江公司在長江公司安裝調試完畢之后15天內一次性向對方支付全部價款,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10%的違約金。該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經(jīng)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為了保證珠江公司按時付款,雙方于1999年10月10日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將其擁有的一棟價值500萬元的寫字樓作抵押。該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關部門進行了抵押登記。在長江公司正式交貨之前,珠江公司認為該機床價格過高,即電傳要求長江公司減少部分價款。長江公司考慮到與珠江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即同意按原價格的10%減價,即減為225萬元,并正式回電答復。長江公司按期交貨并安裝調試完畢,在其安裝調試期間,機床價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價,長江公司不同意。為此,珠江公司拒付貨款,雙方發(fā)生爭議。長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萬元及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審理中發(fā)現(xiàn),珠江公司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而將同一棟寫字樓抵押給銀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寫字樓經(jīng)評估現(xiàn)值為人民幣450萬元。
問題:(1)長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萬元貨款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2)如果將珠江公司的寫字樓拍賣,長江公司能否優(yōu)先受償?為什么?
(3)本案如何判決?(難)
解:(1)能夠支持。因為雖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減價請求時,盡管長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復,珠江公司予以確認,但由于雙方合同是經(jīng)過公證的,因此,雙方變更合同的條款未經(jīng)公證機關備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長江公司請求支付250萬元貨款的請求能夠得到支持。
(2)不能優(yōu)先受償。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后,應按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在珠江公司與長江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登記之前,珠江公司與銀行就同一項財產(chǎn)簽訂了抵押合同并登記。故應先將該寫字樓的變現(xiàn)價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來償還長江公司的債權,長江公司對此剩余部分有受償?shù)臋嗬?/p>
(3)判令珠江公司償還長江公司人民幣250萬元及違約金25萬元。用抵押寫字樓的變現(xiàn)價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償還長江公司債權,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