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正常行駛,最低時速60公里,最高時速120公里。
2、當同前車保持100米安全距離時,最高時速100公里。
3、同向2車道的最低時速為:左側(cè)車道100公里。
4、同向3車道的最低時速為:左側(cè)車道110公里,中間車道90公里,右側(cè)車道60公里。
5、能見度小于50米在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時,最高車速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6、能見度小于100米在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時,最高車速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7、能見度小于200米在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時,最高車速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8、白天或者夜間在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設警告標志位置為車后50-100米處。
9、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兩車之間的距離大于4米小于10米。
10、夜間會車時,在距離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11、在交叉路口、急彎路、窄橋、橋梁、陡坡、鐵道路口、隧道,50米以內(nèi)不得停車。
12、在公交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站),30米以內(nèi)不得停車。
13、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設警告標志位置為車后150米以外。









